保管车辆丢失 法院判决赔偿
2010年07月14日 16:06来源: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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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因受害者系伤人者的雇员,在为雇主工作活动中受伤,因此,法院判决雇主赔偿雇员相关损失。
2008年9月,张某承建了许昌市郊区一座民房,雇用了李某等人。2008年11月4日,张某让李某扶住吊板机,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张某即启动了吊板机,李某的右手被机器严重挤伤。2009年3月2日,许昌县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右手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张某为李某支付医疗费1600元后拒绝再予赔偿,李某无奈诉至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受雇于张某从事建筑活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伤,张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的损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除张某已支付的1600元外,尚须支付李某
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9038元。
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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