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面积的房款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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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网友顾依依:

  2004年,我朋友看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并于同年8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平方米1080元,建筑面积为127平方米,结算面积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后我朋友向房产公司支付了房款,房产公司于2005年2月交房。经相关部门核定,该房屋的实际面积为139平方米,也就是说,该房屋的竣工验收面积比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超出了12平方米。现在,房产公司以超出面积的房价款应由我朋友承担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房产证。请问,超出面积的房价款应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你朋友和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中的约定,房产公司应当知道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可能会存在误差,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出现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超出面积的房价款由谁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该条主要是针对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情况下的处理原则。由于你朋友与房产公司在合同中未对竣工验收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异的合理范围进行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朋友需补足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应由房产公司承担。

  侯作俭刘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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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