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土地抵押必先保障农民

  • 2008年10月16日 14:08
  • 来源:大河网
  • 李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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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胡锦涛总书记到安徽小岗村调研时明确表态,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也指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立法对集体农地使用权抵押采取的是严格限制的立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都不得抵押。而农民所拥有的财产里有相当大的比例是承包经营的土地,如果不允许其抵押,其财产的价值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贷款需求极难得到满足。党中央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定,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有稳定的经营权,可以以此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这就打破了农民融资难的瓶颈,将会在极大的程度上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是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源,农民以土地抵押贷款,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如果土地允许抵押,怎么抵押?像正常的抵押物一样办理吗?土地不同于其他物品,不同性质的土地,抵押价格很不相同,如果规划不明确,很可能是农民吃亏,评估需要专业的部门来进行;农产品不同于一般工业品,生长周期长,受自然气候影响较大,抵押的时间需要科学界定;农作物需要管护,需要明确管护的对象和责任,确保土地保值增值;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以土地抵押贷款虽然“看起来很美”,但也是“镜中之花、水中之月”。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而土地实际上给农民提供了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如果允许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则有债权到期后,抵押人无力履行债务,实现抵押权时,农民失去基本的生存条件怎么办?这是更为严峻的问题。除此之外,债权单位在农民无力偿还贷款时,作为抵押物的土地如何处理?是集中经营还是拍卖经营权?或是两者兼有?会不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这都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要解决这些难题,需要综合考虑。比如创新信贷产品,以产业园预期收益、农产品订单作为贷款抵押担保,尽量减少农民以土地抵押贷款的几率。对于真正需要以土地抵押贷款的农民,可以引导其加入或成立“土地流转协会”、“土地流转合作社”、“土地担保协会”等组织解决贷款难矛盾。要集合各项惠农政策,通过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等优惠政策集中扶持主导产业、产业大户和龙头企业,提高产业化组织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降低农民的经营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要立法规定在抵押人丧失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享有耕地的优先承租权,并对实现抵押权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无能力及无心从事农地经营的人浪费土地资源和利用炒卖手段渔利。要建建立健全农民保障措施,尽快制定农民就医、就学、失地救济的法律法规,保障创业失利的农民无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吴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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