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卖淫嫖娼者不予收容是个啥待遇?

  • 2006年11月15日 10:41
  • 来源:大河网-天下声音
  • 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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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中新网沈阳11月14日电: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今天在此间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定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该规定于2006年11月10日起实施。

  收容教育是一种对卖淫嫖娼者的思想、行为的改造形式,从法律的角度上分析,这种措施是必要的,人性化的,是有利于使卖淫嫖娼者改变自我,重新找到人生座标的,可辽宁对这14类卖淫嫖娼人员不予收容教育,却似乎是将其定位为法外开恩的范畴,有关人士认为:该规定体现了公安机关重教育、重感化、重挽救,轻处罚,尽量缩小对立、对抗情绪的人性化思想,也就是说,收容教育就有扩大对立,制造对抗之嫌,就是反人性化的,这种“理论”能成立吗?这就好像是抓了一个小偷,为了体现警察的人性化,可以不声不响地把他放了,而对公众说,我们这是对小偷的人性化,是在缩小对立,缩小对抗,我们原来对小偷进行处罚,让他坐监受屈,是因为我们太不人性化了,天下有这样的道理吗?

  对卖淫嫖娼人员重教育、重感化、重挽救,这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进行,不应当按年龄来区分是否接受收容教育,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卖淫嫖娼人员,不是更应当通过一定的强制形式来进行挽救吗?而“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就可以不予收容教育,这实在有点让人看不懂,强盗用刀杀人或者是用枪来杀人,可不都是杀人吗?

  至于对60岁以上的老人、精神病人、盲人、孕妇等情形,则可根据有关法律条文来予以人性化关照,但必要的教育以及为其提供新的职业门路、生活来源的努力还是要进行的,否则,公安部门就没有在卖淫嫖娼者改造问题上尽职尽责。

责任编辑:姜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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